雨天地滑乘客在地铁安检处摔一跤法院判赔10万元
时间:2023-05-13  浏览次数:663

  下雨天,乘客在地铁安检处跌倒摔伤,其以地铁公司未放置防滑设施、未设置警示标示等为由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地铁公司赔偿乘客各项损失10万余元。

  原告李女士诉称,事发当日正在下雨,自己准备通过安检口时,感到脚底下一滑,整个人摔倒在地面上。后其前往附近的医院就诊,诊断为:左肱骨粉碎性骨折,左桡神经损伤,需要立即施行手术。李女士认为,地铁站内地面上有乘客脚底带的水和雨伞滴落的水,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没有在下雨天气及时铺设防滑设施,也没有在显着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标识或发布安全提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地铁公司代理人辩称,公司已经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及提示义务,有提示音频及在站内扶梯口及上下电梯处设置防滑标志及防滑毯。公司的保洁员已经对李女士摔倒处进行了保洁,也在李女士摔倒后进行了救助。李女士摔倒时鞋跟较高,摔倒的姿势是绊倒的。在李女士摔倒前后时间,有数名乘客经过李女士摔倒地区,只有李女士摔倒,所以李女士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地铁公司提交的事发现场录像,李女士摔倒受伤所处的地铁安检处属于乘客需减速短暂停留之处,以便进行安检活动。在该位置并未设有防滑设施及警示标志,而通过事发前后的录像可以看到部分乘客在该处有抖雨伞的行为。现场录像辨识度不高,无法确切显示摔倒位置是否存有积水。

  对此,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人,在雨天时,对于乘客需减速短暂停留的安检设备前,既未放置任何防滑设施,亦未设置警示标示,事发当日人流较大,多名乘客手持雨伞经过安检,在该处停留势必会滴落部分雨水,虽然在事发前有保洁人员墩地清理雨水,但未起到应有的效果,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李女士在雨天路滑的情况下,其穿有一双带有短跟的靴子进站乘车,根据监控录像显示,其前往地铁安检处步行过程中,速度并未因雨天路滑而适当减慢,从其穿着、行为方式难以看出其在雨天路滑的情况下,其对自身的健康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因此也有过错。

  综合上述因素,法院认定双方对本案李女士摔倒受伤,各承担50%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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