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员工餐很少做鱼看了这个案例太真实了
时间:2023-03-30  浏览次数:663

  2014年6月28日,星期六,在成都某中学任教的的唐老师在学校安排下参加某次考试的监考工作。唐老师当天将近12点才结束上午工作,中午仅有半小时就餐时间。

  唐老师称,自己匆忙到食堂去吃饭,遇到相关领导询问工作情况,自己一边吃饭一边向领导介绍情况。吃第一口菜时,还没意识到是鱼,吞下去后,就被鱼刺卡着了,自己在吐不出来的情况下,立即前往省人民医院急诊,省医院通过X光片确定鱼刺的位置,后被告知需要做手术,由于省医院没有床位随后前往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

  治疗过程中,唐老师病情加重,并引起了胸腔感染、气胸、积液、血栓和肝功能受损等病症。住院治疗75天后才出院,花去费用6万多元。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诊断为:食道破裂伴右侧液气胸;纵隔胸腔感染;食道异物;左胸腔积液;右侧腓静脉脉管炎伴血栓;肝功能受损。

  唐老师认为,事故当天是个星期六,本身是休息日,自己接受学校的统一安排加班当监考老师。在食堂吃工作餐的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应当属于工伤事故。并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事故认定。

  唐老师称,自己是成年人,有几十年的吃鱼经验,正常人在通常情况下都会小心翼翼,而在这次事件中,由于监考事件匆忙,没有意识到自己口中吃到的是鱼,直到被鱼刺卡住了才反应过来。在现实中有大量的案例,员工在单位食堂或厕所摔伤都被认定为工伤,为什么在食堂被鱼刺卡住受伤就不算工伤?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受理唐老师的申请后,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市人社局分析认为,唐老师吃鱼的行为与工作无关,其所受伤害是自己不慎而非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随后,唐老师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由于复议已过复议期限,唐老师选择了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依法判决唐老师属于工伤。

  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作期间吃工作餐,和上厕所一样是生理需要,老师虽然误食鱼刺本人有过错,但该过错不足以否定工伤的认定。该教师周末参加单位组织的监考活动,从上午到下午都是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如果不参加此次监考,而在家里,就不会有事故发生。

  从案件基本事实分析,此案件应当属于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情形,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事故。据此,法院判决撤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唐老师被鱼刺卡伤属于工伤。

  工伤认定后,如果企业没有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员工的费用支出很可能将由企业来支付,对于某些初创企业、小型企业也是一笔不小的成本。对于已经缴纳工伤的企业,虽然很多费用由社保基金来支付,但可能仍然有一些费用由企业来承担,这个时候如果添置了雇主责任险,那么这个成本压力就能很好解决。

  是专门为雇主服务,不仅理赔快,而且还能在员工停工留薪期间给予企业一定的补偿,帮助企业减轻压力,最重要的是雇主责任险是直接赔付给企业,由企业支配这笔钱。

  ,扩展到重大伤亡事故、上下班途中、企业组织团建活动等事项。而且时在保险补充工伤险更加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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