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间:2023-05-12  浏览次数:66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2,765,4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5486%。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3,752,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2215%。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012,8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271%。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2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012,8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271%。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议案获得通过。

  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长、总经理以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团队成员延期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议案》。

  关联股东蔡卫东先生为增持主体,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票1,709,800股不计入有效表决票总数。

  同意132,660,90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3%;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弃权9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8,908,3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05%;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6%;弃权9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19%。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3次临时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3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刊登在2023年4月22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为双方未来合作的指导性文件,框架下涉及的具体业务,均须另行签订业务合同,协议的签署与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战略合作协议》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具体影响需视协议各方其他具体合作协议的签订和实施情况而定。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或“乙方”)互相视为长期、重要的战略合作伙伴。招商银行(含下属分支机构及附属机构,下同)竭力为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优质、高效的全方位金融服务。为促进银企双方的共同发展,实现相互支持、长期合作,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情况下,双方本着诚信、平等、双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于2023年5月6日在武汉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合同期限为三年。招商银行承诺在符合该行相关贷款规定的前提条件下为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陆拾亿元整的贷款额度,用于日常生产经营、项目建设、项目投资等。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及代理保险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总行授权的外汇担保;总行授权的外汇借款;总行授权的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它业务。

  (一)综合授信业务合作:授信额度的业务范围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境内外保函、对外融资保函、贸易融资等业务,此额度可由甲方授权下属公司使用。实际授信额度、业务范围与授予条件以乙方实际审批为准。

  (二)并购业务合作:乙方受甲方委托,对甲方后续股权收购项目提供相关综合服务,主要包括筹划交易安排、制定融资方案、提供相关融资、战略规划咨询等主要事项。

  (三)融资租赁业务合作:乙方通过旗下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为甲方、甲方下属成员单位及其客户提供一揽子综合租赁服务,帮助甲方优化资产负债结构、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建设等。

  (四)账户结算业务合作:甲方将乙方作为长期、重要的战略合作伙伴和合作银行之一,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同等条件下,根据业务需要将优先选择乙方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与乙方开展广泛的业务合作。

  (五)全面金融服务及员工福利计划合作:乙方愿为甲方及其员工提供全方位的个人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代发工资、企业年金、个人住房和消费贷款、信用卡(含联名卡、商务卡)、信用卡消费信贷及个人理财等产品。甲方在员工内部积极推广乙方的个人金融产品和服务,由员工自行选择是否办理。

  (六)其他金融业务合作: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需要,为甲方提供其他特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C+套餐、结构性存款、应收账款保理、票据池、保联壁、福费廷、投资理财、买方信贷以及联合保理、个人金融等产品和服务。

  在合作领域内,乙方向甲方所发放贷款的期限、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在不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及总行有关规定的前提以及市场同等条件下,在授信额度、贷款方式和期限、贷款利率给予最大支持。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叁年。本协议到期后是否续约由双方另行商定。

  本次全面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有助于公司加强、巩固与招商银行的持续稳定合作,对公司整合战略资源、优化筹资结构等方面,有较大的推动作用,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的整体利益。

  本战略合作协议框架下涉及的具体业务,均须另行签订业务合同,并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且符合双方的业务审批条件和办理程序的前提下进行。公司将根据具体合作事项进展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后续进展情况。本协议的签署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述协议为双方签署的框架性战略合作协议,无需实施额外审批程序,也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最近三年签署的框架协议及执行情况。2022年5月13日,公司与招商银行公司就长期合作关系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详细信息请参见公司于2022年5月14日披露的《关于与招商银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截至本公告日,该协议已履行完毕。

  2、本协议签署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2023年3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公司控股股东武汉新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在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12个月内,将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不超过总股本的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截至2023年4月28日已出借329,600股。

  3、未来三个月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监高所持限售股份将解除限售的情况;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拟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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