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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5-06-19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号,下同)第三条的规定。孙来华作为时任董事长、王永刚作为时任总经理、刘增伟作为时任财务总监,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孙来华、王永刚、刘增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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