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20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号)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