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地铁16号线最新路线图,能不能解答一下?
时间:2023-01-13  浏览次数:663

  人们对这句话的态度有着较明显的分野。很多人将它当作对国际关系的一个普遍性的认识,也有很多人认为它与基本的道义相悖。

  想真正理解这句话,就一定要明白它形成的基础。私以为只有在多个强国并存且达到总体平衡的环境下,这句话才会盛行成普遍正确认同的观念。

  早在帕麦斯顿以前,生活在罗马共和国的希腊史家波利比乌斯就在《通史》中发表了类似的观点:“国王们不会把任何人看作是天然的敌人或者朋友,而是会把利益作为衡量友谊与敌对的唯一标准。”波利比乌斯的话可以说是画龙点睛——“国王们”,复数。外交事业的繁荣一定是建立在国家众多的基础上,反之就只是内政。

  在欧洲的古典时代,希腊也好、罗马也好,都是身处这样一个环境。希腊内部城邦林立,罗马则是从强敌环伺中脱颖而出。不说对外扩张,即使是为了本国的生存,在外交上都要长袖善舞。

  列国时代,也自然少不了战争。国家之间的利害关系错综复杂,一个小小的波澜就很可能掀起波涛巨浪,令曾经的盟友反目成仇。强国之间更是如此,老牌国家不容许后起国家挑战自己的霸权,最终爆发战争,即“修昔底德陷阱”。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把战败者消灭。就算胜利者心里盘算着一百种战败者的死法,但理智会阻止这种冲动的情绪。列国之间的战争,很多时候不是两个国家间的决斗,而是两大阵营间的对抗,强国各自有着盟友与仆从,战争之后的利益分割问题更令人头痛。斯巴达在打败雅典后,就没有选择将雅典消灭。因为它担忧盟友科林斯与忒拜会因雅典的灭亡得到更多的利益而成为新的威胁,而雅典也会因此不会对斯巴达产生过多的仇恨,甚至有可能在未来的冲突中站在自己一方。城邦之间就是这么维持着一种动态的平衡,直到具有统一志向的马其顿的出现。

  近代欧洲更是如此。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就一直没能再度实现统一。当然,肯定会出现一些志在统一或是称霸的强国,但往往会遭到其他国家们的联手反对。因为列国分立的传统早已深入价值观的骨髓,民族国家兴盛起来。在帕麦斯顿的时代,英国、法国、普鲁士、奥地利、俄罗斯已经互相角逐了几百年。维持均衡,不让一方变得太强,也不让一方受到过分削弱,更能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尤其是英国最为信奉这种均势政策。

  所以,近代列强之间的战争,多数不以灭亡对方为目的,只要利益诉求达到了,就没有继续战争的理由。如果我们真的认同“没有永远的朋友,也没有永远的敌人,只有永远的利益。”首先要做到在多数事务中,理智要战胜情绪。人与人间也是如此,即使现在是敌人,但若收敛敌对行为与情绪,以后的合作是有可能的。

  当然,这句话也是需要约束的。宗教改革将中世纪以来的天主教秩序冲得七零八落,民族国家逐渐取代了封建国家,加上教派之间不可调和的冲突,客观上加剧了近代初期的战争烈度。面对空前的灾难,就会有有识之士思索如何才能遏制战争,以及各国共同认可并遵守的法律。

  在1625年,欧洲正值惨烈的三十年战争,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率先作出了解答。这里有必要花费笔墨给大家介绍一些。

  在第一卷,格劳秀斯首次提出了“主权国家”的概念:主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从属于其他人的法律控制,从而不会因他人的意志而使其归于无效的权力。国家是主权的共同主体。

  在第二卷,格劳秀斯论述了平等与不平等条约。平等条约,诸如缔结和约互相交还俘虏、财产及安全保证等一般性安排,以及和平年代商业上的互相减免关税,战争年代的同盟关系,规定各方提供同等的后勤与军队。不平等条约,有对强势一方的不平等——“承诺提供援助而不要求或者要求较少的回报”;也有对弱势一方的不平等——“根据命令强加的安排”。当然,一般都是对弱势一方的不平等,诸如主权的减损、支付赔偿等。

  (1)为达到战争目的而必要的行为可以被允许。如果没有其他办法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就可以采取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反抗实施攻击的人,即使他的攻击行为没有构成犯罪。

  (2)战争的权利不但来自最初的战争理由,而且来自其后出现的理由。参加非正义战争/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战争的人,有义务赔偿战争费用和损失。

  (3)尽管实施某些根据战争目的不允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需谨慎从事。除非可以确定这种行为带来的利益将远远大于令人担心的损害,更为稳妥的是,应当考虑其他人的利益,而不是仅仅顾及自己的利益。

  对于国家之间的战争,格劳秀斯还首次提出了“万国法”,即国际法的概念。而战争也需要在万国法的框架之内,才是合法的“公战”。其中一项必要条件,就是战争要由主权国家公开宣布,把进行战争的意图通知另一方。

  (2)任何人都不应该因为介于命运不济和犯罪之间的过失被正当地杀死。简单理解,就是各种意料之外的过失。

  (3)区分应该对战争负责任的始作俑者和追随者。即使是对始作俑者,也要原谅例如没有实施残暴和不人道行为的人。

  格劳秀斯的理念很快就被各国认同,因为他们发现将对方赶尽杀绝式的战争只能是多败俱伤,本国尽管能在短期内从掠夺和破坏中夺得利益,但在旷日持久的战事面前也难免是得不偿失。故而在1648年,首个国际法与国际体系《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诞生,终结了三十年战争。确立了主权平等和独立的民族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社会,并在欧洲建立了一个相对均势的格局。

  影响更为深远的是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作为先驱,为后来者奠定了一个基调:国际体系就是旨在维护战后的和平、秩序与均势:

  诚然,它们都是事实。国际体系出现之后,列强之间仍然战争不断,撕毁条约的事情也屡见不鲜。尤其是一战后的凡尔赛体系,更是体现了对战败者和亚非拉的宰割,却不能遏止德国日本挑起战争及反人类行为。

  但是,半片面包胜过没有面包,既然无法保护所有的权利,保护所能保护的同样具有意义。即便各国为了利益而朝秦暮楚,也不能立刻就诉诸武力;即使发动了战争,必须遵守基本的人道底线。而且,战争也证明了国际法的正确性:纳粹不遵守底线,所以它灭亡了;日本更是喜欢犯下反人类罪行,结果成为了世界上唯一一个遭受核打击的国家。在近代,也没有任何一次战争中止了国际法的发展,反而是愈加完善。

  尽管近代历史上英、法、俄、德、奥等主要国家在盟友/敌人之间反复横跳。但他们“无论各国从战争中捞到多少好处,在表面上它们都信誓旦旦地忠于主权和平等的原则。”各国人也对这些现象习以为常。兵戎相见时,他们也尽力把战争范围缩小到国家军队间的对抗,减少对民众的波及。它们为了利益会成为敌人,但不会积累太多仇恨。哪怕是法德这对几百年的老对手,二战后的和解也毫无障碍。

  所以,“没有永远的朋友,也没有永远的敌人,只有永远的利益。”看起来没有道义可言,背后实则蕴含了平等外交、遵守文明底线的精神。

  大陆文明或者说带有大陆性成分较多的文明,统一或者征服倾向是更强烈的。用米塞斯的话讲就是:“征服者是不知道自我约束的,除非有个坚强的抗力阻止他。建立帝国的原则,是尽可能地扩张统治区域。亚洲的一些大征服者和罗马帝国的一些大将军,只有在他们不能再前进的时候才停止下来。这时,他们把侵略行为向后延缓一些时。他们从不放弃征服的野心。在他们的心目中,独立自主的外国不是别的,只是日后攻击的对象。”

  莫说罗马帝国,在共和国的后期,已然出现了这种倾向。罗马在扫清众多强敌后,成为了地中海唯一的霸权。这时的它已经将任何不积极表态以及全力贡献的国家视为不忠及敌对,忠诚不绝对,就是绝对的不忠诚。

  我们的古代也是如此。统一让中原王朝变得强大,发展成东亚文明的中心,而我们也在统一中享受着安宁的生活。不过,它对外交事业的发展,客观上是不利的。用陈汤的话讲:“明犯强汉者,虽远必诛!” 无数的史实也证明了汉朝有足够的实力这么干,这里不多赘述。

  正是因为中原王朝在古代总体上一直对周围保持着绝对的实力优势,古人没能发展出平等的外交观念,而是“天朝上国”的心理,视四方为蛮夷。而小国与大帝国打交道,程序非常简单,根本不需要什么繁文缛节,只有两个字——“臣服”,想要平等外交无异于与虎谋皮。

  列强一次次的侵略,一次次的瓜分,让我们醒悟到自身落后于时代。“天朝上国”心理也被打得粉碎,取而代之的是对列强无差别的仇恨,认为列强不仅政权是我们的敌人,每个外国人,也都在各个领域忠实履行列强侵略旨意的“洋鬼子”,商人搞经济侵略,学者搞文化渗透。“别了,司徒雷登”几乎是我们的本能。诚然,不否定一些具体事实的存在,但我们也无须一竿子打死。

  人们当然也会对古代的辉煌念念不忘,希望能回到“万国来朝”的盛世,任何一个文明都不会免俗。在与近代的仇恨交织影响之下,对这句话的误解最终就形成了:的确没有永恒的朋友,利益也的确是永恒的,但敌人却是永恒的。我现在对你友好,并不是真的友好,只是你暂时不是我的敌人罢了。

  最后,还是回到这句话,如果我们真的信奉它,就请正视国际法,我们不仅依托于其实体,也要依托于理念——让我们在国际法的约束之下牟利。在国际法的约束下,没有什么太多的“亡我之心不死”。等到真的出现了,兵来将挡水来土掩,也不为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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