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创新开展“一手房带押过户”
时间:2023-05-01  浏览次数:663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杜娟)4月28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发布了《关于创新开展“一手房带押过户”的通告》(下称《通告》)。《通告》明确,全市范围内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预售商品房,以及已办理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和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持证商品房(即一手现房),在完成房屋带押销售及网签等事项后,当事人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一手房带押过户”相关业务。

  在建工程抵押银行、开发企业、购房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合并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1.在建工程抵押银行、按揭银行为同一抵押权银行机构。开发企业、购房人、银行共同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合并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2.在建工程抵押银行、按揭银行非同一抵押权银行机构。开发企业、购房人、在建工程抵押银行、按揭银行共同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合并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1.开发企业、购房人贷款银行为同一抵押权银行机构。抵押期间,开发企业转让已抵押不动产且转让前后抵押权人为同一银行,开发企业、购房人、银行在不注销原抵押权的情形下申请办理一手房转移以及抵押权变更,不动产登记部门合并办理“一手房转移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

  2.开发企业、购房人贷款银行为非同一抵押权银行机构。抵押期间,开发企业转让已抵押不动产且转让前后抵押权人发生变化,开发企业、购房人、银行在不注销抵押权情形下申请办理一手房转移以及抵押权转移、变更,不动产登记部门合并办理“一手房转移登记+抵押权转移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

  抵押期间,开发企业转让已抵押不动产且不注销旧抵押权的情形下,开发企业、购房人、银行申请办理一手房转移以及抵押权变更,同时设立新的抵押权,不动产登记部门合并办理“一手房转移登记+(旧)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人变更)+(新)抵押权设立登记(二次抵押)”。待抵押人原贷款结清后(从约定),不动产登记部门再依申请办理旧抵押权注销登记。

  抵押期间,开发企业转让已抵押不动产,开发企业、购房人、银行申请办理一手房转移、新抵押权设立以及旧抵押权注销,不动产登记部门合并办理“(旧)抵押权注销登记+一手房转移登记+(新)抵押权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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