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积金提取及贷款深圳出新规
时间:2023-03-26  浏览次数:663

  据深圳市住建局官网24日消息,《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贷款规定》)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提取通知》)将于4月7日正式实施。

  本次修订建立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动态调整机制,加大了对购买首套住房、多子女家庭购房、购买绿色建筑住房等的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同时,新增了老旧小区改造提取情形,并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纳入提取支持范围等。

  购买首套住房,且所购住房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的,其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30%;

  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下同)购买首套住房的,其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30%;

  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住房,且所购住房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的,其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40%。

  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障常规提取和贷款业务资金安排,《贷款规定》对上述情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设置了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若上年度末深圳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处于85%(含)-95%区间的,上述情形贷款最高额度上浮比例回调10个百分点,即上浮10%、20%、30%;若上年度末深圳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在95%(含)以上,上述情形贷款最高额度上浮比例回调20个百分点,即上浮0%、10%、20%。

  《贷款规定》还将职工行使异议复核权利的期限从5个工作日调整为6个月。将深圳市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类型调整为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两类。

  为规范贷款业务管理,还增设了不予支持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情形。《贷款规定》强调,职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或提取公积金时,应当如实申报信息。

  如对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购房行为、住房数量、公积金贷款等情况进行隐瞒或虚报,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汇补缴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或者在无劳动关系的单位挂靠缴存公积金或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后故意停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可以终止其公积金贷款办理手续、提前收回贷款,或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按同档次商业住房贷款利率计息。

  《提取通知》增设了住房公积金支持老旧小区改造的提取业务情形,并对该提取情形的提取范围、提取额度与频次等作了详细规定。在提取范围上,参与出资改造纳入深圳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的,在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3年内,房屋产权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产权人出资的改造费用。

  在提取额度和频次上,申请人可以在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的房屋产权人实际出资金额内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所有申请人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超过房屋产权人实际出资金额(存在政府补贴的需扣减政府补贴金额)。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旧住宅区加装电梯费的,不得就支付的该笔费用再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

  此外,为助力解决深圳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职工的住房困难,《提取通知》将该类职工纳入住房公积金提取支持范围,经审核通过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职工,可以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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